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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工会劳动(人事)法律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9浏览次数:

浙财大工〔2018〕8号

各分工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人事)法律监督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设立工会劳动(人事)法律监督委员会的通知》(浙教工〔2018〕18号)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决定设立工会劳动(人事)法律监督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财经大学工会劳动(人事)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

主 任:

李训茂 校工会常务副主席

副主任:

王晨曦 校工会副主席

成 员:

朱旭明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副主任

胡国庭 人事处副处长、高层次人才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王  俊 法学院教师

蔡飞龙 后勤服务中心党总支书记

林香娥 东方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王晨曦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委员会工作职责。

依据《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实施本校的工会劳动(人事)法律监督工作。

3.对各分工会报告的有关该单位违反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与该单位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提请省教育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人事)法律监督意见书,或提请省总工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发出工会劳动(人事)法律监督建议书,或向上级工会劳动(人事)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4.办理上级工会劳动(人事)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二)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2.及时办理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和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重大情况。

 

 

 

浙江财经大学工会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