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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假期疗休养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9-05-21浏览次数:

关于下发我校教职工假期疗休养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分工会:
《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已经校工会与校教代会福利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颁布,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浙江财经学院工会
   浙江财经学院教代会福利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自费公助疗休养补贴暂行办法
附件3: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疗休养活动领队人员工作职责
附件4: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国内旅游休养报名须知及有关责任细则
附件5:浙江财经学院工会疗休养财务规定
 
 
 
 
 
附件1
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浙江省教委、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更好地组织学校教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优质、优惠的服务,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学校组织的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由校工会负责实施。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及分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年度教职工疗休养计划,经与教代会福利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每三年为一轮,分别采取两种活动形式和两种不同的经济政策:一是学校组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与教授等参加的疗养活动,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支付;二是学校组织的“自费公助”形式的旅游、休养活动,由校工会每年根据会员人数,按比例下拨给各分工会补助额度,参加者除按规定享受经费补助外,余额由个人承担。两种活动形式不重复享受。
三、各分工会可视本学院、本部门具体情况提出假期疗休养辅助线路,报校工会同意后统一纳入校工会疗休养计划。
四、凡各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必须为每位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和带队人员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五、工会的工作人员(包括校工会、各分工会)在无特殊理由时,应接受校工会委派的带团任务。带队人员代表校工会对外接洽时应全力维护教职工的利益和校工会的声誉。
六、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疗休养活动,在学校行政拨给疗休养补助款的前提下,教职工如在三年时间内不参加此项活动,其未曾享受的补助将视为自动放弃。
七、疗休养的收款和报销工作按《浙江财经学院工会疗休养财务规定》办理。
八、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自费公助疗休养补贴暂行办法
 
遵照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省教委、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经校工会、校教代会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就“自费公助”疗休养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校在职教职工(原则上应有一年以上校龄),自愿参加校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均可享受一定额度的福利补助。
二、已享受工会组织疗养活动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教授等,不再享受此补助。
三、疗休养补贴范围与额度,由校工会、校福利工作委员会每年讨论决定。
四、校工会每年按教职工比例下达享受疗休养人员数额,由各分工会办理审核确定享受当年疗休养补贴人员名单,待每次疗修养返程后,由校工会按规定核发补贴费,各分工会负责组织发放。
五、各分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要求享受补贴的须报校工会批准,人数一般应控制在校工会下达的享受疗休养人员数额内。
六、校工会组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及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教授等疗养活动,参照省教委、省教育工会《浙教工字》[1998]7号文件精神办理。
 
 
 
附件3
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疗休养活动领队人员工作职责
 
校工会组织教职工旅游、休养是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领队则代表工会在疗休养活动中行使组织职能,其职责如下:
一、出发前期工作
1、领队人员出发前首先要了解本次活动线路安排、日程、用餐、住宿标准等。上车集合地点及时间。
2、掌握参加本次疗休养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及有无特殊病史的人员。
3、通知休养人员准备必备物品、个人身份证、教师工作证等。
4、向疗休养人员提出安全要求和其它有关注意事项。
5、领队人员,一般不带家属子女随行。特殊情况需经校工会批准。
6、领取休养人员休养牌、队旗及本人的领队证。
二、途中工作
1、上下火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清点人数、并嘱咐教职工妥善保管好行李和钱物,以防路途失窃。
2、关心教职工途中身体状况、对途中有急性病状的教职工要及时向所在地及车上负责人报告,尽快给予及时治疗。
三、到达景地后任务
1、到达景点住地时,领队应及时与对方旅行社接头,并协助导游、旅行社将教职工安排好住房、通知用餐地点及时间。
2、在参观旅游景点时要配合当地导游做好安全工作,及时请点上下车人数。严格按计划线路参观,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景点游览。但应做好解释工作。
3、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要保持清醒头脑,充分发挥主动应变能力,积极依靠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妥当地处置,不得贻误时机,不得草率行事,必要时从速电告本校工会领导及分工会领导。
4、参观景点用车时,要时刻提醒司机注意安全行车,防止事故发生。
5、旅游、休养结束后请教职工填写休养情况反馈表,并将反馈表和在疗休养活动中出现的好人好事、建议意见回杭后及时交校工会。
 
 
 
 
 
 
附件4
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国内旅游休养
报名须知及有关责任细则
 
一、报名须知:
1、教职工参加校工会组织的旅游休养活动,实行自愿报名。由本人根据各分工会报名通知中的旅游线路自行选择,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分工会报名交款。
2、报名时须填写报名表、住宅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以便联系和保险。随带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须注明出生年月。
3、在报名中如遇到个别有特殊病史的教职工要在报名中如实说明,鉴于报名者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校工会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让其参加。
4、工会组团每条线路一般需20人~30人为一个团。报名参团人数不足的教职工要求单独成团,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适当增加相应的收费。
5、教职工如带子女随行,其子女的保险、旅游费用、安全等问题,均由该教职工自行负责。其子女收费标准:不满2岁原则上不可参加;2~11岁预收成人费用的60%;12岁以上按成人收费,旅游结束后,按实际支出费用多退少补。未按全额收费的小孩不提供住宿床位和汽车、火车轮船的坐位。
二、旅游疗休养费用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景区间的交通费;
2、行程表所列的住宿点的标准房住宿费;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不含“园中园”门票);
5、国内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费;
6、景点地接社的导游及服务费。
三、旅游休养费用不包括:
1、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
2、机场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
3、超重行李托运费;
4、旅馆内的酒水、洗衣、通讯、娱乐等一切私人开支。
四、临时变动责任及处理办法:
1、教职工报名后又要求退团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出示有关依据,否则按以下标准扣收部分损失费。
出发前7天以上扣总团费10%
出发前6~4天扣总团费20%
出发前3~1天扣总团费50%
出发当天扣总团费80%
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误机、车、船而未成行的,扣当事人总团费70%。
2、教职工报名交款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按调价后补收。
3、在旅途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工会领队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所造成的费用差额按“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4、鉴于旅途中可能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工会领队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与地接社进行协商可作适当调整,由此造成的费用差额按“多贴少退”的办法处理。
5、个别教职工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放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因游方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6、工会领队等人员应为教职工旅游提供服务,参加旅游的教职工要服从和配合工会领队、导游的工作,严格遵守团队纪律。违者而引起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7、参加旅游的教职工在旅途中因病无法旅行时,在结算帐目时应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和因此造成的损失,将剩余款回杭后退还本人,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
8、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工会领队人员要及时要求当地地接社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及时向校工会领导汇报,积极依靠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及时的抢救,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附件5
浙江财经学院工会疗休养财务规定
 
一、审核交费
1、各分工会按名额分配计划逐一审核,确定补贴人员名单(校工会备案),并按标准收取旅游款。
2、各分工会须将所收旅游款及时交校工会财务(现金、转帐支票均可),校工会向分工会出具校内凭证(分工会自行组团除外)。
二、旅游期间费用
1、旅游期间的费用,一般采用转帐支票方式,最多按合同全额的80%预付接待单位,余额待旅游结束后结算。
2、各领队在出发前,将发给个人的火车票、飞机票、发票等单据收回。
三、费用报销
1、旅游结束后,领队应及时处理好费用清单和单据,办理报帐手续,按规定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工会假期旅游费用报帐单”,由校工会财务审核,并由领队及财务负责人签名。
2、原始凭证应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必须是统一、正规发票,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获取正规发票的,应在报销时填写“无据支出证明单”加以说明,并由两人以上证明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