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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六轮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5-15

各分工会:

根据《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意见》(浙总工发〔2016〕17号)以及《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2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开展第六轮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疗休养对象

具有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事派遣参照执行),且进校满一年的教职工。

二、疗休养内容

教职工疗休养地主要在省内进行,也可在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吉林省、湖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和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开展。疗休养工作的组织需委托省教育工会确定的教师疗休养基地和服务单位或按学校招标确定的疗休养服务单位(旅行社)进行(详见附件)。

三、疗休养经费标准

1.第六轮教职工疗休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两年一轮;每位教职工可按照两年一次性报销2000元或每年报销1000元的方式进行。

2.每批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在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开展疗休养活动可延长2天。每人每天按照不高于400元的费用限额标准补助,主要用于疗休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凡实际支付的费用超过学校规定补助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自理。

四、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1.校工会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费用补助标准(两年一轮),按各分工会实际符合疗休养条件人数,划拨经费额度至各分工会,专款专用。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与审查。

2.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校工会负责制订全校疗休养计划、疗休养经费管理和各分工会疗休养工作的协调;各分工会具体负责本分工会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合理安排每年出行人数(一般控制在每轮下拨经费总额的1/2左右)并提前将具体线路、参与人数(须5人以上成团)、活动内容等疗休养计划报校工会审核备案。每位教职工三年内可参加一次省外疗休养活动,在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疗休养的须由校工会向省教育工会报备同意后方可出行。

3.各分工会疗休养活动的开展须通过确定的教师疗休养基地或服务单位进行,其按规定开具的票据合法有效。经由所在分工会主席、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统一报销。

4.各分工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要确保每位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都购买人身意外险,此项费用可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附件:1.省教师疗休养基地和服务单位目录

2.疗休养计划报备表

    3.疗休养报销汇总表

                                             校工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