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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五轮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8浏览次数:

各分工会:

     根据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补充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普惠式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校第五轮教职工疗休养政策作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疗休养对象

     具有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事派遣参照执行),且进校满一年的教职工。

     二、疗休养内容 

    教职工疗休养地安排须在省内进行,可在一地多点开展身心疗休养、参观学习、乡村体验等内容。 

    三、疗休养经费标准 

         1.第五轮教职工疗休养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年一轮;每位教职工可按照两年一次性报销2000元或每年报销1000元的方式进行。本轮疗休养时间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2.每批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每人每天按照不高于400元的费用限额标准补助。主要用于疗休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凡实际支付的费用超过学校规定补助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自理。

     四、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1.校工会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费用补助标准(二年一轮),按各分工会实际符合疗休养条件人数,划拨经费额度至各分工会,专款专用。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与审查。

     2.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校工会负责制订全校疗休养计划、疗休养经费管理和各分工会疗休养工作的协调;各分工会具体负责本分工会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合理安排出行人数(一般控制在每轮下拨经费总额的1/2左右)并提前将具体线路、参与人数(须5  人以上成团)、活动内容等疗休养计划,报校工会审核备案。

     3.各分工会疗休养活动的开展须通过经招标确定的教师疗休养基地或服务单位进行,其按规定开具的票据合法有效。经由分工会所在的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统一报销。

      4.各分工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要确保每位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都购买人身意外险,此项费用可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附件:1.2016年省教师疗休养基地和服务单位目录

 

 

附件【教职工疗休养计划表(6月1日模板).xls】已下载
附件【2016年省教师疗休养基地和服务单位目录情况汇总 - 副本.xlsx】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