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协会(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广大教职工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在学校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独立开展工作。教职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通过协会活动,可从技术、思想和理念上提高自己的修养和认识水平,从而实现自身的修身养性和体魄上的康健。对外,亦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以及系统的学习和研究,增强大家的凝聚力,不断提升教职工们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以饱满的精神,开阔的心怀,广阔的视野投入到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去,优化学校整体“育人”氛围,为完成好学校的各项工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为规范我校工会社团建设,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使工会社团成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团的活动原则
社团活动坚持业余、自愿的原则。社团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相违背的任何活动,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二、社团的建立与注册
社团的建立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由拟建社团的临时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校工会批准方可建立。申请建立社团的初始规模不小于20人。申请应包括章程和主要负责人等内容。章程通常由宗旨、组织、活动形式、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经费渠道等内容组成。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申报的工会社团,还应办理相应的手续,需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社团如换届,应及时向校工会或地方民政部门备案。
社团实行年度注册制。注册的社团其活动方可列入校工会年度活动计划并享受相应的活动资助。
三、社团的经费
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费的缴纳;
(二)通过合法途径的赞助和募集;
(三)重大比赛活动学校及校工会的资助。
社团经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接受会员监督。
四、社团的解散
(一)自行解散
社团自行解散应及时将情况报工会备案后注销。未注销的社团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取消资格
社团长期以来参加人员过少达不到建立社团的初始规模,组织不健全,活动不开展,经整顿后仍无改变,新年度将不予注册,取消其社团资格。
(三)责令解散
未经批准自行建立的社团应责令解散。
(四)取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且无法整顿的社团,将予以取缔,并建议学校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社团的管理与监督
社团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并自觉接受校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跨校的社团活动应事先征得校工会及有关部门的同意。
六、社团的奖惩
校工会每两年对社团活动进行一次评比,成绩突出的社团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违规的社团给予警告以至责令解散的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