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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03

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浙江财经大学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教职工社团管理,促进教职工社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本校在职教职工自愿组成,旨在提升教职工身心健康、活跃校园文化的非营利性质团体。社团种类包括体育类、文艺类、文化类、休闲类等。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始终坚持非营利和公益性宗旨。

第四条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承担对教职工社团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由5名及以上在职教职工共同发起,社团注册在职教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

(二)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且符合公序良俗;

(三)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四)有完整的社团章程(草案),明确社团宗旨、活动形式、会员权利义务及经费管理等内容;

(五)有明确的年度活动计划,活动内容积极向上,符合学校教育教学要求;

(六)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费来源明确并有专人管理。

第六条 社团章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宗旨、目标和发展方向;

(二)社团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能;

(三)会员的加入条件、权利和义务;

(四)社团活动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五)社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包括资金来源、使用和审批程序;

(六)社团的管理制度与运作规则;

(七)社团负责人的选举及职责;

(八)社团的换届、终止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需向校工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含社团宗旨、活动内容及目标;

(二)发起人及社团成员名单;

(三)社团章程(草案);

(四)年度活动计划。

第八条 校工会在收到成立社团的申请后,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决定是否准予成立。

第九条 社团获批成立后,应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社团登记表》,报校工会登记备案。

第十条 社团应在获批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章程、机构、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全校只设置一个,任何社团不能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社团组织

第十二条 社团会员应为浙江财经大学在职教职工,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愿加入社团,积极支持并参与社团活动;

(二)遵守社团章程,认同并支持社团的宗旨与目标;

(三)具备一定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愿意为社团的成长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社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自愿加入或退出社团的自由;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监督社团组织及资金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参与社团活动的策划、组织,优先参与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社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管理,维护社团形象与声誉;

(二)定期注册,按社团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与社团各类活动,对活动中的自身健康安全负责;

(四)执行社团的决议和决定,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应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相关负责人应征得半数以上会员同意并根据社团章程规定产生。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大局意识,无不良记录;

(二)热心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三)熟悉社团活动内容及宗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社团内外事务;

(四)能够调动成员积极性,推动活动开展,不断稳定扩大队伍,保持社团的生机活力。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领导社团开展各项活动;

(二)确保社团活动符合学校规定,并及时报告社团活动情况;

(三)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和资源调配;

(四)代表社团参加校工会及其他组织的活动,维护社团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社团会员报告工作进展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校工会对社团负责人有建议权,社团负责人变更需报校工会审批。

第四章 社团管理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的管理:

(一)社团活动秉承“服务大局、面向会员、健康活力、和谐共融”的原则,为教职工搭建交流平台,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

(二)社团活动应围绕学校重点任务、重大事件、节庆活动等开展,紧扣教职工需求,确保内容积极向上;

(三)社团活动优先面向会员,可适当邀请非会员参与;

(四)各社团参加省、市级及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需提前向校工会报批,校工会根据活动实际提供适当经费支持;

(五)在社团活动实施过程中,须合理安排资源,确保活动安全、有序、高效进行。

第二十条 社团经费的管理:

(一)社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校工会下拨的活动经费、会员缴纳的会费及社会赞助等,社团可根据实际制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接受会员监督;

(二)校工会根据社团年初提交的活动方案与经费预算核定活动经费,其他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经费收支须遵守学校及校工会财务制度,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三)社团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财务状况,保持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遵循章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前须向校工会报备换届方案,并在换届完成后及时将结果提交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团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向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团存在以下情况的,校工会应予以注销:

(一)按照社团章程规定自行解散的,由社团负责人提出注销申请,报校工会审批后注销;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利用社团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损害学校形象或教职工权益的;

(四)不接受校工会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考核材料的;

(五)长期未开展活动,会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对社团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能:

(一)接受社团申报登记,对申请社团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对社团实施年度考核;

(三)对社团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审查,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四)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视情节分别作出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注销等处理;

(五)负责社团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于每年年底对社团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评估社团年度工作成效、财务状况及活动质量,考核结果作为社团星级评定及来年经费下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每年对社团进行星级评定,对优秀社团骨干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